本报讯(记者黄世锋)记者1月24日从天涯区政府获悉,该区日前制定并出台了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此举旨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双修的战略部署,进一步防治畜禽养殖污染,从源头上杜绝三亚河上游畜牧面源污染,保护和改善天涯区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。 该《办法》中的畜禽养殖系从事经营性的猪、牛、羊、兔、鸡、鸭、鹅、肉鸽等家畜、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,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,也不包括畜禽放养和家庭自给散养;适用于天涯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畜禽养殖场(养殖小区)、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。 《办法》规定,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“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的方针,实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综合利用、激励引导;全区22个社区、海坡行政村为禁养区,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。《办法》颁布前已建成的、处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(养殖小区)应限期搬迁或关闭,养殖户要转产。在规定时间内不搬迁或关闭的,一律视为违规搭建。 《办法》规定,全区行政区域内,除禁养区外均为为限养区;限养区内,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养殖: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周边1000米范围之内;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;居民区、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、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周边800米范围内;三亚河及上游支流周边1000米范围内;除三亚河以外的其他河流、水库等周边500米范围内;高铁、高速公路、省道、国道两侧各200米以内的区域;国家或地方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。 《办法》规定,在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关闭的,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在《办法》规定的七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关闭的,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 |